法務專欄

安全生產違法行爲典型案例典型

2023年04月21日  轉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微信公衆號

    1.紹興市上虞區紹興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楊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3年1月6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紹興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沒有制氮機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楊某某未組織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對楊某某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立案調查。經核查,紹興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楊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月20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楊某某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 嵊泗縣光曜工貿有限公司安全培訓負責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7月4日,嵊泗縣應急管理局對嵊泗光曜工貿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制定並實施2022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該單位安全培訓負責人何某某未組織本單位2022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並對何某某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立案調查。經調查,嵊泗光曜工貿有限公司安全培訓負責人何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2年8月29日,嵊泗縣應急管理局對何某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3. 湖州市南浔區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4月20日,南浔區應急管理局對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管理員丁某某未組織開展2022年新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制止和糾正新員工在鏟車作業區域內騎行電動車等違章行爲。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對本單位新員工開展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對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爲立案調查。經調查,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丁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第六項“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2年6月14日,南浔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丁某明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4. 嘉興市南湖區嘉興力盛噴塗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楊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3年2月6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嘉興力盛噴塗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沒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記錄,公司安全管理員楊某某未及時排查本單位有限空間存在的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對楊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爲立案調查。經調查,嘉興力盛噴塗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楊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月23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楊某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5. 杭州市余杭區杭州味冠農副现有產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1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味冠農副现有產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副總經理汪某某作爲安全生產管理員未檢查並督促做好現場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叉車等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對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爲立案調查。經調查,杭州味冠農副现有產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管理員汪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汪某某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6. 永嘉縣中昆閥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9月16日,永嘉縣應急管理局對永嘉中昆閥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一樓後處理車間和三樓制殼車間的消火栓前堆有雜物。該隱患已于2022年9月2日被公司安全管理員周某某發現並記錄在隱患排查記錄上,提出了整改措施,但之後周某某並未督促落實整改,安全隱患一直存在。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周某某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立案調查。經調查,永嘉中昆閥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周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2年10月24日,永嘉縣應急管理局對周某某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公司風險管理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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